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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范围有哪些?拆迁安置案件纠纷如何处理?

立鹏拆迁律师 拆迁安置

  我们都知道,房屋的拆迁安置,是需要有赔偿补助的。那大家知道拆迁安置补偿范围有哪些吗?还有,对拆迁安置案件纠纷如何处理呢?下面就一起跟名律师小编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吧。

  拆迁安置补偿范围有哪些

  1.货币补偿安置款;

  2.一次性补贴费;

  3.拆迁基地口径补贴费;

  4.增搭建补贴费;

拆迁安置案件纠纷

拆迁安置案件纠纷

  5.高层房屋补贴;

  6.非居住面积补偿;

  7.早签约奖励费;

  8.搬迁奖励费;

  9.速搬奖励费;

  10.建筑面积额补贴费;

  11.房屋装潢补贴费;

  12.搬家费;

  13.特殊对象补贴如大病特困补贴;

  14.设施移装费:电话、煤气、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电表;

  15.过渡费;

  16.交通补贴;

  17.个案补贴费;

  18.其他。

  拆迁安置案件纠纷如何处理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拒绝搬迁或反悔的,拆迁人因此而起诉的,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按照这一规定,此类案件的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是统一了,但它没有从该纠纷的法律关系入手,而是以房屋的拆迁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为标准来划分。这就形成了实体内容相同,但因处理方式不同而强行加以区别的情况,混淆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应有性质。

  对此问题的争议,实质上是对以下三个方面的认识问题: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界定;

  2、主管部门的裁决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3、最高法院(1996)12号批复是否存在商榷的地方。

  小编认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性质为民事法律关系,即使经主管部门裁决,也仍然属于民事关系,拆迁裁决是主管部门对拆迁的民事行为进行调整,类似于劳动仲裁裁决,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依法居中裁决而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其理由为:城市房屋拆迁的主体主要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他们之间对拆迁安置补偿发生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虽因协商不成申请主管部门裁决,并没有改变其性质,且裁决也只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地处理双方的争议。房屋拆迁中涉及的行政行为,如颁发拆迁许可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提起行政诉讼。讨论的案例中被拆迁人对拆迁并无异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仅仅是在拆迁补偿、安置方面达不成协议,其民事性质并未改变。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这种关系并不因为经过裁决而转变成为行政行为的关系。

  试想一下,如果当事人双方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发生了纠纷,经主管机关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却又另行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如何处理该行政裁决就成了一个难题。在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并已平息纠纷的情况下,而且是拆迁人自愿补偿的,并没有用国家的一分钱,国家没有必要再去挑起已平息的争端。但如何处理此处的行政裁决就成了问题,反而影响到了行政机关的威信。

拆迁安置案件纠纷

拆迁安置案件纠纷

  阅读了上文名律师小编的介绍,大家应该对拆迁安置的补偿范围以及对拆迁安置案件纠纷如何处理有大致的了解了。如果大家想知道更多拆迁安置的法律知识,可以多关注一下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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