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越来越完善,法治社会得到了广大民众的支持,法律也得到人民的拥护,律师的重要性也逐渐显现出来,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战略阵地也逐渐出现在人们的眼前,那么领导者该如何如何运营一间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公司呢,下面随名律师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律师事务所
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开办的个人所,律师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它们从事的法律服务内容没有什么区别。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公司
创办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根据《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公司
怎么运营
一是“成本控制论”。持有此类观点的合伙人大多在业务上比较独立,个人业务开拓能力较强,且与他人的合作协同较少。所谓运营,被其看作是形式流程,甚至是制度约束,意义不大,故不欲为此增大公共成本,从而影响年终分配;
二是“行政辅助论”。有这种看法的合伙人,源于对律所运营力的认识和切身体验不足,简单地认为运营管理就是日常行政,运营人员就是辅助内勤,只要对律师有求必应,做到指哪儿打哪儿即可,无需高级的专业性人才;
三是“战略发展论”。律所的管理层与高级合伙人大多持此观点,其能充分认识到运营之于律所的重要性,以及对未来实现飞跃积蓄的潜能作用。
不难看出,仅仅是在合伙人层面,对待运营就存有多种意见。虽然,律所可以通过职权、职责和规章制度,形成有效的统一和科学的集中,但运营力想要爆发,阻力可见一斑。律所的管理层、合伙人是否将律所当作共同的事业,是否愿意投入相当的运营成本,追求可能不会立竿见影的运营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再谈谈非合伙人的律师和律师助理。这是律所中很重要、很大众的一个群体,在不同的律所可能有不同的分类。
这个庞大的专业群体,对待运营的心态,一者取决于律所主流价值和上层建筑的设置;二者会在主动融入运营与个体自由之间,选择性地进行“跳板运动”;三者其既希望能分享和充分利用律所公共运营带来的平台动力和资源优势,又在不能最大化满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游走于规则的边缘。这些现象和观念,也都或多或少地制约和影响着律所的运营力。
第三谈谈专职运营人员。诚然,运营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提及,但在许多律所管理者眼中,专司运营的人员还被简单等同于行政文员,这个观念是到该被纠正的时候了。至少,作为专职运营人员本身,应当给予自身明确的定位。运营人员应当把单一、专业的岗位职能,放入到律所整体发展部署中去;应当把满足于完成工作任务的朴素心理,提升到为战略发展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的高度;应当将阶段性的日常与规划性的创新紧密结合;应当把自身看作律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充满自信地做律师事业共同的创造者,而不仅仅是辅助者。
相信大家看了上述关于律师事务所公司的介绍,已经对其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想继续了解的,那就请关注名律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