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建筑工程律师具备条件!

美冠工程律团

  好的建筑工程律师具备条件-名律师

  第1、有过专业的法律服务经验

  大家都知道,我国的法律条例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有关于民事的法律条文,还有各种专业领域的行业法规。而建筑工程因为涉及到的工期长、造价高以及质量影响范围大等多种因素,我国又有很多针对性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如果一个律师并没有建筑工程方面的专业经验,那么很难在建筑工程类的法律纠纷中发挥作用,所以,一个合格的建筑工程律师应该具备专业的法律服务经验,不但要精通工程法律及工程诉讼程序,而且还代理过多起工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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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建筑工程律师

  第2、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合格的建筑工程律师除了要有丰富的工程纠纷服务经验之外还应该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在为自己的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时,要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协助收集各种有关的证据、审查与工程相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和条款,并提出对委托人有利的建议,帮助委托人规避各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作为一名品质优良的建筑工程律师,需要做到德才兼备,因此,工程建设公司在找建筑工程律师的时候也要注意这两点,不仅要确定律师有很高的职业素养,而且还要是从事过建筑工程法律业务的律师,这样才能熟悉各种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条文和程序。

  一、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如何确定

  浙江省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内容是什么浙江省《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如何准确分析判断建设工程的发包人。

  就合同而言,责任的承担一般仅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然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一定的突破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就承揽合同而言,并不具备上述两个特征。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作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对外能地承担民事责任,发包工程时需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报建、立项、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合法的手续后,才能对工程对外发包。如何准确判断建设工程的发包人,首先,应审查是否具备一个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合法手续;其次,审查审件上的建设单位的主体是否与发包人的主体相一致。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具有合法性,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发包人。

  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第二、承发包纠纷中的确定发包人作为被告的范围和依据。

  一、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在转包人资信状况恶化、破产、法人主体资格消灭、超过诉讼时效等情况下,可能永远无法主张权利,对于众多的农民工来说维系生存的血汗钱可能永远都难以要回。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责任。委托人原来委托的...律师观点分析追讨施工工程款案例成功案例:代理实际施工人,帮委托人胜诉了一审、二审,追讨回近万的工程款。此案确实值得一提。当事人也就是原告总共已历经近六年之久诉讼之累,也耗费了资却无功而返。

  当发生纠纷后,承包人如何选择确定谁作为被告,就显得尤为关键。有时承包合同中的发包人与实际上的发包人不是同一个主体,有些是合格的主体,有些不是合格的主体,确定发包人作为被告,应从签订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与合同的关系、民事责任承担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来考虑。

  可以依据合同将签订合同的发包人确定为被告;在共同发包中,将合同中各个发包人都列为被告;签订合同的发包人与实际上的发包人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就要找出实际上的发包人,以便确定将谁列为被告较好或者是将签订合同的发包人和实际上的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确定发包人为被告时,应根据案件本身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这样,才能终达到诉讼的目的。

好的建筑工程律师具备条件!

  好的建筑工程律师

  法律规定条件-名律师

  根据《建筑法》第6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符合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由于建设工程项目门类众多,要求各异,因此必须有相应的竣工验收标准,以求遵循。一般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以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等的验收标准。例如:1)土建工程验收标准,是指凡生产性工程、辅助公用设施及生活设施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说明书、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各项要求,在工程内容上按规定全部施工完毕,即对生产性工程要求室内全部做完,内外粉刷完毕;建筑物、构筑物周围场地平整、障碍物清除,道路及下水道畅通。对生活设施和职工住宅除上述要求外,还要求水通、电通、道路通。2)安装工程验收标准,是指按照设计要求的施工项目内容、技术质量要求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各道工序全部保质保量施工完毕。更新改造项目和大修理项目,可以参照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根据工程性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由业主与承包商共同商定提出适当的竣工验收的具体标准。

  (2)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承包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上述工作内容,使工程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

  (3)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工程技术经济资料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提供全套竣工验收所必需的工程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无误后,方能同意竣工验收。一般情况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资料主要有以下几项: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6)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7)试验、检验报告;8)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9)竣工图;10)质量检验评定资料。施工企业提供的以上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符合工程施工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并且准确、完整、真实,才可以签署同意竣工验收的意见。

  (4)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或约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损失。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属于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工程保修书的内容包括: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金支付方法等。有些工程尚在质量保修期内就出现质量问题,这说明工程竣工验收存在一定的问题。而有关单位往往不愿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保修期本身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等,这些因素就很容易相互引发纠纷。建立完善合理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对于解决出现质量缺陷时的纠纷都有重要的意义。

  (5)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强调了这些使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使用前,还应当有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竣工验收所依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建设工程各类合同的主体适格性各不相同,律师在审查建设工程合同主体适格性时应注意以下一些共性的审查要点:

  施工总承包人作为分包合同发包人的适格性

  (一)施工总承包人作为非主体工程的专业分包合同发包人:除合同有约定外,应得到建设单位同意。

  (二)施工总承包人作为劳务分包合同发包人:无需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同意。

  勘察人的主体适格性

  律师审查勘察人的主体适格性主要是审查其资质条件:

  (一)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的分类: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二)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的等级: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

  (三)建设工程勘察企业业务范围因资质等级的不同而不同: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设计人的主体适格性

  律师审查设计人的主体适格性是应当区别对国内外设计单位的不同要求:

  (一)国内设计单位

  a、建设工程设计资的分类: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b、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等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c、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因资质等级的不同而不同: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设计活动

  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登记的、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外国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承接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

  施工人(含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的主体适格性

  (一)施工人(含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分别有其相对应的不同的资质标准和等级。

  (二)律师审查施工人(含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的主体适格性时,应对照相关标准审核施工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人的主体适格性

  律师审查工程总承包人的主体适格性时应注意:

  (一)没有专门的工程总承包资质标准和等级。

  (二)建筑企业只要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之一就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监理人的主体适格性

  律师审查监理人的主体适格性时应注意:

  (一)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a、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

  b、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

  c、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14个工程类别:

  a、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工程类别资质。

  b、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选择一项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c、工程监理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三)除了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外,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即符合监理条件的设计单位既可以以设计单位的名义申请取得工程监理资格;也可以在设计单位内成立实体监理公司并申请取得工程监理资格。

  全同一方为联合体的主体适格性

  律师审查合同一方为联合体的主体适格性时应区分联合体作为承包人和发包人的不同要求:

  (一)联合体作为承包人的主体适格性

  a、联合体各方的资质都必须符合建设单位的要求,且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b、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二)联合体作为发包人的主体适格性

  a、联合体作为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根据联合体处于工程总承包人还是施工总承包人地位而有所不同。

  b、联合体作为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由联合体各方或者授权其中某一方签订。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好的建筑工程律师具备条件以及一些关于选人很重要的一些细节信息,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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