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至2012年11月29日具体修改条款还未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
国务院修改征地补偿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中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可见,高层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
通知要求,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尚未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地区,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另外,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群众如对补偿有异议的,可通过聘请一名律师跟进了解。
征地拆迁标准
征地搬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拆迁补偿因被征收土地性质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对于征收土地为国有土地性质的情形,主要涉及的是对房屋拆迁的补偿,主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进行补偿。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补偿内容一般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拆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营业性的房屋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若被征收土地为集体土地的,则一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问题,这时主要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及当地相关政策。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根据土地用途划分,如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内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征地拆迁标准
征地拆迁中,保障合法权益,一定要注意这些问题!
首先,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征收公告
征收公告往往会告知我们征收项目的名称、征收的范围等内容,我们可以据此判断我们的房屋土地是否在征地范围之内,同时我国明确规定了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才方可对土地进行征收,对征收项目的性质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但仅凭项目名称,我们无法准确的判断该项目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为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总有一些征收部门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行“商业开发”之实,擅自征收百姓土地,侵害百姓权益,即便是有一些征地项目,确实也包含着公共利益,但深究起来,也可能存在少批多占的现象。因此,通过征收项目名称,我们可以采取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相关的信息,对于违反法律作出的征收行为,我们要坚决抵制。
其次,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问题
评估报告作为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前提条件之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们能够获得补偿款的多少。就评估报告而言,从评估机构的选择开始便要遵照严格的评选机制。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协商选定作为房地产评估机构产生的首选方式,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可选择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的方式。所以,如果未经被征收人协商,征收部门单方指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作出评估,这样的评估报告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因此,对于未经法定程序选出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以此为由作出的补偿协议。
最后,是补偿协议的签订
补偿安置协议作为征地拆迁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关系到被征收人最后能在此次征收过程中获取多少补偿款,实践过程中,一些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的“糖衣炮弹”下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有的抵不住征收部门的威胁草草签署了补偿安置协议,更有甚者对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也“随波逐流”,同征收部门签订了不平等的补偿协议或者签订了空白协议,对于这种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对您的权益也无济于事,毕竟在我国,法律只保护很傻很天真的人,不保护太傻太天真的人。
因此,拆迁律师提醒您,在协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不要贸然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旦签订的补偿协议,则代表着你同意了征收部门提出的要求,最好能找一名律师商谈过后再签,日后再发现协议中存在不平等的条款,也无法有效的对被征收人的权益进行救济。
征地拆迁标准不断地完善,赔偿的条款也越来越明朗,以往经常听到的钉子户等拆迁补偿纠纷现在越来越少出现了,在城市发展的同时不忘兼顾民生的生活,这也是国家管理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