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房产纠纷中最普遍的就是当事人不迁出房屋,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去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下面就由小编携手名律师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关的资讯吧。
宿迁房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50条的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要求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需由院长签发公告,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或逾期履行的,可由执行人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程序中法院应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并在笔录中签字确认,而关于强制搬出房屋的财物,因被执行人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害应由其承担。本文将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典型案例和裁判要点梳理汇总如下: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民诉法》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宿迁房产纠纷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第二十条【被执行人以生活必须住房为由提出异议】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估计大家通过小编的介绍已经了解了关于宿迁房产纠纷的资讯了,面对这样的纠纷我们一定要寻求法律意见,毕竟这种情况对我们的生活影响也是非常大的,如果你想了解更多,那就关注名律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