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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相关规定有哪些?辩护律师权利?

常盛律团 刑事诉讼

  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一般都需要有辩护律师,那么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相关规定有哪些?辩护律师的权利是怎样的呢?今天名律师就给朋友们详细的介绍下这些问题,以供参考。

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相关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在此阶段不具备担任辩护人的资格。这条规定对律师而言意味着加大了担任辩护人的机率,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潜在的风险。有效化解潜在风险应在三个方面下足功夫,做好文章。

  一是当事人的选择。

  案件来源无非是三条途径:主动上门聘请、朋友介绍和指定辩护。指定辩护的案件无法选择,法律援助是律师应尽的义务,接受指定后,就应该尽心尽力地办理。但前两种情况下律师是可以做出选择的。怎样选择?应当对委托人进行必要的考察和了解。不但要了解他的诉求,还要了解他的品行;不但要了解他的家庭状况,还要了解他的教育背景。总之,尽可能多地掌握委托人的相关信息,为最后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垫定基础。了解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最重要的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同委托人的交谈了解,一种是通过介绍人了解。交谈可以反复多次,切忌一次交谈即接受聘请。了解的信息足以使律师作出判断时即可决定是否接受聘请。以我的经验,五种情况不可接受聘请,一是对律师半信半疑,三心二意,没有形成完全信任的;二是明确告诉你律师费是借的;三是已经谈过三个律师(事务所),而你是第四个的;四是要求律师保证结果的;五是希望通过你向办案人员行贿的。第二种情况如果律师接受聘请,最好提供法律援助,千万不要收费。

  二是会见中的注意事项。

  侦查阶段的工作包括提供法律帮助,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情况以及会见和通信。会见是该阶段律师最重要的一项工作。首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最好是两个律师(也可带一名实习律师),要制作笔录并让嫌疑人签字摁手印,严禁帮助嫌疑人串供,不得传递纸条等信息,不得让嫌疑人使用律师电话与外界通话,严禁携带非律师会见,不得向嫌疑人传递立功线索,不得对案件结果打包票。其次,会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犯罪嫌疑人躲避侦查机关,但往往并不回避律师。会见时,仅限于解答法律规定,比如涉嫌罪名条文的规定,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以及自首的相关规定等。应制作会见笔录并让嫌疑人签名摁手印。地点最好在律师事务所。严禁教授嫌疑人如何回答警方提问。

  三是调查取证注意事项。

  侦查阶段律师能否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未有明确规定。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却从一个侧面印证律师有权调查取证。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如何调查取证,怎样调查取证,学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少的争论和论述。我以为,这个阶段调查取证的重点可以放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进行调查取证,为申请取保候审做必要的证据准备;另一个是搜集类似案件的相关案例,为无罪或罪轻辩护做必要准备。严格禁止反侦查的调查取证。近些年,被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律师几乎都与反侦查的调查取证有关。

  刑事诉讼法辩护人的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的权利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通过以上的内容,我们已经了解了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的相关规定了,可见,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在一些阶段都是有自己的权利的,具体的可以咨询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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