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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哪些?焦点问题主要有哪些?

法律同行 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哪些?焦点问题主要有哪些呢?今天名律师就给朋友们详细的介绍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哪些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内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容易出现的焦点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应区别对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必须分情况处理:若涉及物权纠纷,应专属管辖,由争议的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若不涉及物权纠纷,则应按照合同纠纷管辖,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问题,法律上的规定很明确,但在实践中实施效果不好。主要是因为部分基层法院对《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规定的理解偏差、错误引起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何为“不动产纠纷”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对此作出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请注意:是物权纠纷!!!!!)可见并非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均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适用必须涉及物权纠纷。而所谓物权纠纷,即为:因对物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如果只是债的纠纷,则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所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当然的意思是该纠纷也必须属于“物权纠纷”。《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二款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管辖便宜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若涉及到不动产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当属最方便,便于查明案情,也便于案件的执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采用专属管辖,还规定合同履行地干什么呢?这也从侧面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必须分情况处理:若涉及物权纠纷,应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若不涉及物权纠纷,则应按照合同纠纷管辖,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管辖。

  通过以上的内容,我们已经了解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哪些了,可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含多种,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时候,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执行,具体的可以咨询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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