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买卖合同在法官的审判中案件是非常多的,在遇到这种事情中,会遇到很多是问题,那我们要注意什么呢,下面就让名律师带我们了解一下审理买卖合同案件的注意事项。
审理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别效力规则
2012年5月10日最高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该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该条规定,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将其称为最高法院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创设的“买卖合同的特别效力规则”。
最高法院参与该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王闯博士也认同梁慧星教授的观点,提出该规则的创设是为了弥补《合同法》132条与51条之间的漏洞。
注意事项
审理买卖合同
合同法和物权法。
1、普通动产在多重买卖合同时的履行顺序
2、特殊动产在多重买卖合同中的履行顺序
审理买卖合同案件纠纷的指导意见
一般性审查
1、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应注意对当事人身份真实性、姓名或名称的准确性,以及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审查。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 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身份证明资料;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档案、 社团资格登记证等登记资料;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发生变更的,应以变更登记资料为依据。
3、通过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除应确定各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外,还应查明是否存在诉状中所列诉讼主体与实际参加诉讼的主体不一致、诉状中所载明的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自然人的姓名与其身份证载明的姓名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与其公章使用的名称不符的情况,以及因诉状中载明的当事人出生日期不准确而影响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认定的情况。
4、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发现原告诉状中所写的被告姓名或名称与被告身份证、工商登记材料登记、公章上使用的姓名或名称不一致的,应征求原告是否更正的意见,原告同意更正的,应准许其更正;原告不同意更正,且向被告送达诉状后,被告也认为原告起诉的名称与其实际名称不一致的,裁定驳回起诉。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发现上述错误的,原被告均同意更正的,应准予其更正;原被告其中一方不同意更正的,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征求原被告意见和进行相关更正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5、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或第E人为自然人,而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应书面通知该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参加诉讼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起诉的,裁定驳回其起诉。
不管在什么时候,我们审理合同都是要注意的一些问题的,以上就是名律师小编为我们介绍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的注意事项的内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