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诉讼律师最近讨论最多的可能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了,其实很多人犯下了罪行,只要认罪认罚,那么从宽处理还是值得考虑的,毕竟他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而且认错态度诚恳,可以适当减刑的。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诉讼律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值得推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过程中,作为诉讼构造主体的三方,控辩审之间也存在一些“意见冲突”。这里所说的“意见冲突”,主要是指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律师因为做无罪辩护引发的与被追诉人、公诉人、法官之间的“意见冲突”。实践中有办案人员称既然律师也在具结书上签字,就视为当然认同具结书的内容,之后就不能提出与具结书内容不相符的辩护意见。以致于当律师在法庭上发表无罪辩护意见时,有公诉人(法官)直接讯问被告人:你是否同意律师给你做无罪辩护?更有甚者,有公诉人因为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当庭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也有法官因为律师做无罪辩护,不让律师当庭发表无罪意见。
名律师认为,这种现象涉及到辩护人的法律定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实现以及辩护效果之间的平衡问题。
首先从辩护人的法律定位来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虽然依附于被追诉人的授权,但具有“独立辩护”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签字只能起到见证人的作用,并不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产生约束力。实践中存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但案件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无法认定犯罪事实的情况。因此法律并没有禁止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做无罪辩护。
其次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看,该制度主要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无罪辩护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这与上述价值存在一定的冲突。
最后从辩护效果来看,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律师做无罪辩护使得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辩护意见不能发生合力,这种“骑墙式辩护”虽然不违反规定,但在看重被追诉人主观态度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其辩护效果受到较大影响。
刑事辩护
基于以上分析,名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法律没有禁止律师做无罪辩护,司法人员不允许律师无罪辩护或者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做法值得商榷。但考虑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提高诉讼效率),律师做无罪辩护又应该有所限制。建议采取折中方案,即律师做无罪辩护的,其提出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可以在庭前以书面形式向法官和检察官提出,庭审中只能简要概述要点,以提升诉讼效率。
二是鉴于该问题实践中有争议,律师应当尽早与检察人员或者法官沟通,避免出现撤回具结书或者不让发表无罪辩护意见的情形出现。如果司法人员极力反对,鉴于说服对象是司法人员,这时强行无罪辩护的效果有限,可以在征求被追诉人意见后变更意见。
三是鉴于认罪认罚是被追诉人的选择,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律师坚决做无罪辩护,而被追诉人对律师无罪辩护没有信心进而反对时,双方应当解除委托关系。
如果您还有关于刑事辩护诉讼律师这一相关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咨询。现在当犯罪嫌疑人有诚恳的认罪认罚态度,律师还是要为他争取最大的减刑的,这个也符合法律中的人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