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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要注意什么?受贿罪主体有什么分类?

安硕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要求律师有较强的专业能力,能够在法庭上随机应变,尊重事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些律师在做刑事辩护时缺乏专业素养,下面名律师就和大家说下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要注意什么。

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要注意什么?受贿罪主体有什么分类?

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

  一、什么是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受贿罪主体有什么分类?

  《刑法》第九十三条的分类方法从立法上讲是十分科学的,考虑到立法的原意,同时照顾当前的管理体制,笔者认为,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学理上可作如下分类: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在国家各级政府部门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公共权力行为的公务员。

  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等。

  上述三种类型的人员,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第一类和第二类人员,按我国目前的体制,都是国家干部,即属于国家干部编制,依法取得职务身份,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人员。不同之处,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二类和第三类按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有的学者称为"准国家工作人员"。第三人员可以是国家干部,也可以不是国家干部。如:按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在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存在一部分"工人"编制的工作人员,他们虽不是国家干部,但他们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委托,依法从事公务活动,这种有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人员,应国家工作人员论。

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要注意什么?受贿罪主体有什么分类?

  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

  三、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要注意什么?

  1、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所谓歪辩,就是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颠倒是非的辩护。举个例子讲,在某特大走私案中,公诉人指控被告的走私行为冲击了国内市场,给国内同类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害。

  而某辩护律师居然说,封闭国内市场不利于我国企业开展国际竞争,被告的走私行为让老百姓受到价格优惠,以较少的钱购更多的物,因此这种走私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有益无害的,甚至走在了开放市场的前头……辩护律师这种“走私有功论”的辩解,显然就是一种歪辩。

  如此歪辩,不仅公诉人、法官无法接受,连被告及其亲属也认为是徒劳的无聊辩护那么,什么又是乱辩呢?简言之,前后矛盾,自己打自己嘴巴的辩护就是乱辩。

  2、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

  违背被告意志辩护常见的情况有:被告要求作无罪辩护,而辩护人坚持作有罪但罪轻的辩护;被告要求作改变定性之辩,而辩护人坚持按起诉之罪作罪轻之辩。在某些律师看来,律师的辩护地位是独立的,可以不受被告或委托人意志约束。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

  因为律师的辩护权产生于被告或被告近亲属之委托(最终得到被告确认),而《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但“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实践中,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的往往都是专业的律师,因为相比普通人律师更加清楚要如何进行辩护,对辩护技巧掌握的也比较熟练。由这类人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辩护是很有利的。

  因为受贿罪的主体比较特殊,所以名律师建议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要从公职人员的角度来辩护,要弄清楚案件中的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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