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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有哪些基本原则,管辖范围怎么样?

律师服务 刑事辩护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刑事诉讼制度也跟着社会制度在变化发展,但是都是从非理性到理性的过程。下面就让我们跟名律师小编来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有哪些基本原则,管辖范围怎么样?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它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紧密相连,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重要保证。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行使。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具体包括:

  (1)被害人。是特指在公诉案件中,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称之为自诉人。

  (2)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

  (4)被告人。是指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被提起公诉之日起称为被告人。

  (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做出物质赔偿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物质赔偿责任的人。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有哪些基本原则,管辖范围怎么样?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的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之间受理或侦查刑事案件时在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1、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就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具体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判权在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以及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判权在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在刑事案件管辖方面的权限分工,主要解决哪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我国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辩护和代理

  (一)辩护的概念和种类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1、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

  2、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充当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所在单位为其委托辩护人。

  3、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或者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二)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亲友。而《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担任辩护人。

  (三)辩护人的责任及诉讼地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既不从属于法院、检察院,也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代理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特定的诉讼参与人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代行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职权的一种诉讼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以及申诉案件中的申诉人都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诉讼期间,委托人要求解除代理后另行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案件已经合议并作出处理的,一般不宜再变更委托。

刑事诉讼有哪些基本原则,管辖范围怎么样?

刑事诉讼

  通过上述名律师小编为大家讲述的关于刑事诉讼有哪些基本原则,管辖范围怎么样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想要了解的人有参考帮助作用。刑事诉讼也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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