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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律师介绍一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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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建筑工程需要的资金很多,建筑工期也比较长。那建筑工程具有哪些属性呢?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有哪些?今天就由建设施工律师顾问名律师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的内容吧。

  建筑工程具有哪些属性?

  1、综合性

  建造一项工程设施一般要经过勘察、设计和施工三个阶段,需要运用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土力学、工程力学、工程设计、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工程机械、建筑经济等学科和施工技术、施工组织等领域的知识以及电子计算机和力学测试等技术。因此,建筑工程是一门范围广阔的综合性学科。

  2、社会性

  建筑工程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所建造的工程设施反映出各个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面貌,因而建筑工程也就成为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之一。

建设施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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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实践性

  建筑工程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因此影响建筑工程的因素必然众多且复杂,使得建筑工程对实践的依赖性很强。

  4、技术上、经济上和建筑艺术上的统一性

  建筑工程是为人类需要服务的,所以它必然是集一定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技术和文化艺术于一体的产物,是技术、经济和艺术统一的结果。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1、当事人自行协商

  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自愿协商解决。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无须任何第三人介入,既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又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团结,有利于维护企业间长期建立起来的协作关系。因此,笔者认为,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把“协商”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

  当事人在用这种途径解决纠纷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二点:一是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所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一定要体现“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地位上自行协商,不得以强凌弱、以大欺小。否则,即便是达成了协议,该协议也无效。

  2、第三人居中调解

  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请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人员居中进行调解。这种调解不同与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调停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予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直接以该调解书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诉讼。仲裁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所谓仲裁条款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解决的一项专门条款。而仲裁协议则是事后达成的与主合同相对独立的又一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无论是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条款还是事后达成仲裁协议,都可以依此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而排斥诉讼。1993年9月重新修正的《经济合同法》改变了过去当事人既可仲裁又可诉讼,两者兼选的做法,减少了人民法院的负担,更减少了纠纷解决的环节,缩短了解决纠纷的时间。

  4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不成的,合同中又没有仲裁条款,事后又没达成仲裁协议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仲裁和诉讼这两种途径,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发生纠纷后,争议双方是选择仲裁还是选择诉讼?从法律效力上讲,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是一样的,即无论是仲裁裁决还是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就必须予以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这一点讲,选择仲裁和选择诉讼没有多大区别。从裁决和判决发生效力的时间上来看,仲裁机构采用“一次裁决”制度即作出裁决具有终局性,当事人既不可以通过复议也不可以通过诉讼来改变原裁决,而我国审判采用“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作出维持原判决、依法改判、发回原法院重审的处理决定。从这一角度讲,选择诉讼比选择仲裁似乎多了一次改变原处罚决定的机会。

  发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可以到哪个法院起诉

  1、由于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对如果产生纠纷,事先未约定法院诉讼、还是仲裁,即合同中不存在约定管辖或仲裁的条款,因此,承包人应以直接到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权。

  2、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结算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系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因为乙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在北京市海淀区。

  4、本案工程在北京市朝阳区,因此,承包人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发生的施工行为主要在朝阳区,即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建设施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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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由上可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系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两个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承包人作为原告,有权进行选择。

  6、承包人作为原告,在作出上述选择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如果工程纠纷需要在诉讼中由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宜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便到实地测量工程。

  另外,承包人应考虑自己更信任哪个法院能公正作出裁决。

  看完了上面的文章,相信大家对建设施工律师顾问名律师给大家介绍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有一些了解了。建设工程的合同比较多,有时会有纠纷产生,对于合同纠纷,大家可以找律师帮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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