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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如何确认?工程结算问题

法律达人 工程建筑

  现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比较多,因为涉及到很多的内容,需要专业的律师来解决,今天名律师就给朋友们详细的介绍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如何确认以及工程结算的问题。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认

  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将建设工程合同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有着本质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院受理范围

  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具体为: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5)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6)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7)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实例分析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施工方在催讨工程款项的过程中,建设方大多以款项拖欠多年,案件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欠款。为此,特对诉讼时效的计算期间进行详细介绍:

  1. 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建设施工合同应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付款时间,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此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 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建设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从第一次催收债务人表示不还款日计算诉讼时效。

  3. 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按照预付款、进度款、竣工款和质保金分期支付付款的,那么每期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最后一笔款项到期后开始起算

  如果几个阶段支付的款项均是同一承包款,可以从最后一笔款项到期后开始起算。如果各阶段支付的款项性质有不同,比如分别列明为设计费、设备费、工程款等,则应各自分别时效。

  另外,从实践中来看,工程款承包款,如果尚未到达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即使此前分阶段预支付,已经超过时效的,很多时候法院也均没有按视为未超过诉讼时效来确定。

  4.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5. 建设施工合同被宣告无效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确认无效起计算

  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合同无效后的请求权基础并非基于合同而产生,故不能从原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只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合同无效而引发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才成立。

  6. 在没有其他付款条件的约束前提下,在如债权债务金额不明,则诉讼时效未起算

  工程款未经结算,没有明确的债权金额,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最终确认,因此诉讼时效还没有开始计算。

  7. 债务人部分履行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其余部分不可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再63号 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与香港DCA戚务诚建筑师事务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案[(2017)最高法民再63号 】中确认,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的债权转化为自然之债。,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进行部分清偿,并不能恢复或者复活其余部分的诉讼时效。但是各级法院对该问题亦有不同看法,部分法院认为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进行部分清偿,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8. 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即可以达到挽救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目的。

  9. 企业询证函具有催债意思才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发询证函,债务人对询证函中的债务金额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通常可以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依据。

  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向债务人发询证函,询证函内容上如果有催收的意思表示,则可以视作催款函,如果债务人在这类询证函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则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才可以重新起算。

  10. 质保金具有特殊性,应当单独对待,单独计算诉讼时效。

  关于质保金的性质在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其应当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依此观点,可以认为所有工程欠款从质保金到期后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但是另一种观点认为,质保金和工程款性质不完全一样,有其特殊性,质保金应当单独对待,单独计算诉讼时效。而实践中大部分观点则是将质保金和工程款分开计算诉讼时效。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工程结算问题

  (一)关于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明确,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二)关于固定总价工程款调整

  目前司法实践的基本做法是:1、固定总价一般不予打开;2、工程量增减的,依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增减部分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结算;3、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工程发生重大变化或固定总价所依据的设计图纸发生重大变更的,按照双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据实计价。

  (三)关于认定工程依据

  技术核定单一般需经设计方、建设方、监理方等确认签字。实践中发现施工人凭借技术核定单主张工程量发生了变更,进而主张相关权利。技术核定单原则上不可以作为工程量增减的依据,而应充分结合技术核定单、签证单、会商纪要等施工资料进行工程量认定。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结算”还是“据实结算”

  《司法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进行结算,并非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要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虽然合同无效,但是约定条款对结算的条款仍要严格适用(并非有效)。

  (五)合同无效情况下哪方可请求参照合同价款结算

  根据公平原则,发包人应当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发包人无权,那么承包人提出按定额计价,则会使承包人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

  (六)关于无效施工合同中的管理费

  关于管理费,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管理费为违法分包产生的收益,依法收缴。

  有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管理费约定有效。

  有观点认为,调整管理费,为因违法转分包产生非法的渔利费用,不宜将管理费认定为工程结算的工程款性质。如管理方有一定的付出,则对管理费酌定调整。

  (七)合同无效后,其他条款效力的问题

  合同无效后,其他的约定都不能适用的,但很多条款有参考价值。

  (八)无效合同的利息问题

  如果利息约定可以适用合同无效,则会产生当事人通过约定利息的方式来约定违约金的情况。所以,合同无效时,不适用利息约定。

  通过以上的内容,我们已经了解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管辖权的确认以及工程结算方面的问题了,在处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时候,就可以咨询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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