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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怎样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离婚律师团队 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裁决指的是对有外国人参与的冲裁案件的裁决处理,那么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怎样的?我国的法律对其有哪些规定呢?今天名律师就给朋友们详细的介绍下这些问题,以供参考。

涉外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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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仲裁裁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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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果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申请书须用中文本提出。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按照{民诉意见》第315条,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应该提供财产担保。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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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和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已经加入《纽约公约》,当事人可以依照公约的规定或者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直接向该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涉外仲裁的申请执行期限应当从何时起算?

  虽然我国法院对涉外仲裁案件执行享有管辖权,但如果债务人不在我国领域内,则国内债权人在涉外仲裁裁决履行期届满时对债务人在我国领域内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难以掌握。因此,只有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财产在我国领域内时,我国法院对案件执行的管辖权才能得以具体,执行法院才能得以确定,此时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详言之,对于债务人及其财产均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如果债权人在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才在我国领域内发现债务人有财产的,其申请执行时效应从在我国领域内发现债务人有财产之日起计算。

涉外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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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对涉外仲裁裁决有哪些规定?

  对涉外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仲裁裁决。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时,仲裁裁决依全体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作成记录附卷。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在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除非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意见或独任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应由多数仲裁员署名。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均不影响裁决书效力。裁决书应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裁决作出的日期即为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仲裁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和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 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通过以上的内容,我们已经了解了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的情况了,可见,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是分为两个方面的,一个是国内的执行,一个是国外的执行,具体的可以咨询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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