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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债务安慰函的作用是什么?性质判定是怎样的?

远洋涉外律师 涉外仲裁

  安慰函,也叫做担保的意愿书,我国对于涉外债务安慰函的认识还没有统一起来,那么涉外债务安慰函的作用是什么?性质判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名律师就给朋友们介绍下。

涉外债务安慰函

涉外债务安慰函

  涉外债务安慰函表现形式,有什么作用

  一、安慰函的表现形式有多种,主要体现为:

  (1)知悉函。知悉函的出具人只表明其对有关贷款的知悉和同意,并无规定出具人有关责任的实质性内容。因此,知悉函对出具人的法律约束力是较小的,贷款银行一般不能以知悉函为根据要求出具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承诺函。项目发起人向贷款人承诺,在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项目发起人将保持其在借款人公司中的股权,或者承诺项目发起人在借款人公司中股权下降至某一比例时,项目发起人应向贷款人出具一份具有实质性保证意义的保函。该实质性的保函应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在项目发起人违反保函约定时,应按违约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支持函。通常在项目发起人向贷款银行表示将在各方面对借款人偿还到期贷款予以支持的意思表示。支持函的效力须取决于出具人对偿还贷款所表示的支持程度。如在支持函中出具人承诺“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或“对债务人资金和业务提供大力支持”等,则表明其对债务人给予资金支持或财务监督:一般而言,该支持函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因此,安慰函的法律效力应根据其具体内容的表述来判断,贷款银行在办理项目融资时,应仔细审查有关函件的内容,对安慰函的法律效力作出合理判断。

  二、涉外债务安慰函有什么作用

  在我国,由于当事人之间对安慰函的实际作用和意义尚未达到形成共识的地步,使用者和接受者对安慰函的性质、效力及效果的预期相差甚远,而法学理论界对此探讨不多,法官处理此类案件缺乏法律规范和交易惯例可援引,亦无权威学说可资参考,具有相当难度。

  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法官或者同一法院在不同时期对安慰函可能作出不同的认定,甚至对同一安慰函亦存在截然相反的理解。法官对安慰函的性质及其效力认定问题,已经出现了明显裁判思路和处理方式的不统一现象,已影响到法律适用的安定性。

  另须注意的是,安慰函不仅广泛地为涉外债务出具,在一些国内外汇融资中,有关政府与企业主管部门应贷款人之要求出具安慰函亦为数不少。因出具安慰函并不需要反映在公司或政府的负债记录上,目前我国有多少地方政府或金融机构究竟为多少债务出具安慰函尚是个未知数,但可以肯定其数目是相当庞大的。如果大量的安慰函被认定为构成法律上的债务保证,贷款人当然可以从此获得经济利益,但出函人须承担担保责任的话,则对我国各级政府或金融机构的冲击、影响之大,也应是可以预见的。

  涉外债务安慰函的性质及其效力

  通说认为,涉外债务安慰函不是保证合同,但与保证合同有相似的地方,特殊的安慰函也是保证合同的一种形式。在西方国家,安慰函因其内容措辞不同可分五种情况,各自的效力与效果也不同:(1)确认债务人现状的安慰函,尤其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现状给予确认;(2)承担清偿债务的道义上责任的安慰函;(3)补充清偿的安慰函,即承诺在债务人清偿不足时承担实际清偿责任;(4)连带责任的安慰函,近似于连带责任保证;(5)承担其他义务的安慰函,如给予债务人资产支持、确保债务人不破产、监督债务财务状况等等。只有上述(3)、(4)两种安慰函属于保证,有法律拘束力,并在出具人违反承诺时,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涉外债务安慰函

涉外债务安慰函

  司法实践中对涉外债务安慰函性质判定的基本途径与方法

  1.结合安慰函产生的社会背景与用途进行判断。从安慰函产生的社会背景看,由于有关政府或母公司不愿明确提供担保,但为相关融资需要,而向贷款人出具安慰函的形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提供道义上的支持,使贷款人获得心理上的安全感。从安慰函的产生看,它并不是为了保证,恰恰是为了避免承担因保证带来的法律责任,才有了安慰函,因此安慰函不是保证合同书。实践中,有的安慰函其措辞极近似于保证,出具人与保证人并无分别,此也不排除构成保证。

  2.从函件内容判断。这是判定安慰函性质的最根本的方法。“安慰函的效力和效果由内容决定”,而“判断安慰函的内容是道义上的还是法律上的,关键看措辞和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对安慰函的预期。”如果安慰函的内容有代偿债务人清偿或承担担保义务、保证债务人还款等内容的,则该安慰函应当认定属于保证性质,出具人应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安慰函的内容措辞明确发函人仅承担纯粹道义上的督促、支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保证,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如果安慰函的内容措辞含糊不清,难以判断为法律上的保证抑或为道义上的责任,则尚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综合判定。

  3.从函件名称判断。安慰函因其措辞的模糊不能直接判断其性质的,应当结合安慰函的名称来判断。如果函件名称为“安慰函”、“赞助信”、“慰问信”的,除非其内容有较明确的保证还款意思表示,一般应解释为不具有保证义务而只需承担道义责任的安慰函,至少不能解释为保证。

  4.从债权人催收债权情况判断。一般说来,如果债权人接受安慰函时如有发函人承担保证还款责任的预期者,在债务人未依约履行还款时,应向发函人发出催收通知,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因此,从安慰函出具后的债权催收情况上,至少可以帮助推断贷款人对安慰函并没有像对待保证合同那样,持有相同的担保预期。

  通过以上的内容,我们已经了解了涉外债务安慰函的相关情况了,对于涉外债务安慰函性质的判定途径,大家一定要好好分析下,具体的可以咨询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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