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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承认与执行是怎么规定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律师团队 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承认与执行指的是处理境外人员仲裁裁决方面的事宜,那么涉外仲裁承认与执行是怎么规定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呢?今天名律师就给朋友们详细的介绍下这些问题。

涉外仲裁承认与执行

涉外仲裁承认与执行

  涉外仲裁承认与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它国家承认和执行的,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在许多方面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类似之处,因而在某些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多边国际条约中,甚至将两者一并作出规定,或作类推适用的规定。然而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某些重要的区别,而且各国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基于《纽约公约》的普遍影响,下面主要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此问题加以论述。《纽约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具有公约规定的排除情形时,被请求执行国家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即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机关可以依据仲裁裁决的执行义务人的请求和证明,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

  1、仲裁协议无效。

  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如果对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未曾给予有关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由于其他情况未能提出申辩,则可拒绝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被申请人拒绝参加仲裁或者在仲裁中持不积极的态度,则认为被申请人是有意放弃其陈述案情的机会。在适当通知后,照常进行的缺席仲裁并不妨碍裁决的效力。至于当事人未能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申辩,应该是指由于该当事人自身的过失以外的原因而使他未能提出申辩。

  3、仲裁庭超越权限。

  4、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

  5、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停止执行。

  另外,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按照该国法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主动予以拒绝承认和证明。

  我国涉外仲裁当事人如何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我国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一百二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和执行。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它国家承认和执行的,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区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涉外仲裁承认与执行

涉外仲裁承认与执行

  涉外仲裁承认与执行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承认和执行的条件,一般规定,如有下列情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

  (1)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执行地国公共政策;

  (2)依执行地国法律,争端不得以仲裁解决

  (3)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依当事人协议的准据法或裁决作成地国的法律是无效的;

  (4)受裁决的一方未接获关于指定仲裁员或关于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

  (5)裁决不符合或超越仲裁条款的范围;

  (6)仲裁机关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或仲裁地国法律不符

  (7)裁决尚未发生拘束力或者已经撤销或停止执行。执行的程序,依执杆地国法律。

  通过以上的内容,我们已经了解了涉外仲裁承认与执行的内容有哪些了,对于涉外仲裁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也是需要知晓的,具体的可以咨询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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