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这里,合同纠纷的案情非常复杂,涉及到纠纷问题很多,名律师小编今天要给大家讲讲建筑工程合同法纠纷挂靠问题,想知道审理方法,了解什么是挂靠的人,一定不要错过名律师小编分享的这篇文章。
建筑工程合同法纠纷
什么是挂靠
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如何审理建筑工程合同法纠纷挂靠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因此只要存在挂靠关系,挂靠方与建设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应当认定为无效。
建筑工程合同法纠纷
应付工程款利息是如何计算的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为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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