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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劳动关系工伤由谁来承担责任?面向的对象有哪些?

弘升工伤律师 劳动工伤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劳动关系的矛盾越来越多,一旦出现工伤事件,就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那么特殊劳动关系是什么意思?特殊劳动关系工伤由谁来承担责任?名律师给大家做在线回答!

特殊劳动关系工伤由谁来承担责任?面向的对象有哪些?

劳动关系工伤

  一、特殊劳动关系是什么意思?

  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4月25日下发了《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所称的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二、特殊劳动关系面向的对象有哪些?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6、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人员等。

  三、特殊劳动关系工伤由谁来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1)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 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 责任的单位;

  (4)用T.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 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 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 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4 )、( 5)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 追偿。

特殊劳动关系工伤由谁来承担责任?面向的对象有哪些?

劳动关系工伤

  特殊劳动关系是什么意思?特殊劳动关系工伤由谁来承担责任?由于这种劳动关系比较特殊,在处理过程中比较棘手,大家可以找名律师帮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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