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老工伤个体来说,由于之前的企业或者公司并没有保留相关资料,所以在认定的过程中比较棘手,那么老工伤赔偿的文件中的补偿规定有哪些?什么是老工伤?一起听一下名律师的介绍吧!
工伤赔偿
一、什么是老工伤?
老工伤,缺乏准确的概念定义,在工伤保险实务中,一般理解是将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行以前的工伤统称为“老工伤”.事实上,这理解也存在偏差。笔者认为,恰恰是这个用词导致了人们对于“新”“老”工伤的划分,进而导致了对于工伤政策适用的争议。“老工伤”的规范定义应该是“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这意味着不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因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都可以称为“老工伤”。
二、老工伤赔付的困难有哪些?
在实施工伤保险统筹以前发生的工伤,企业支付了医疗费用并发放部分或全部津贴后,往往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旦工伤职工旧伤复发,辅助器具安装问题出现,企业就无法解决,导致矛盾积累。另外,由于各企业经济效益有好有坏,这部分工伤人员能否享受相关待遇或待遇的高低各不相同,导致实际享受待遇上的不平等,特别是老工伤矛盾突出、经济效益又差的企业,其负担十分沉重。
三、老工伤赔偿的文件中的补偿规定有哪些?
目前关于老工伤复发,仅限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致残,且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者,才可以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意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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